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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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12 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