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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23日)
第 6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