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15-1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