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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11 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無須申報基本稅額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於辦理基本稅額申報時,依規定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