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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14 條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