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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18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一、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
(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