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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19 條
營利事業經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者,其原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各項免稅所得,得繼續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