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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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2月22日)
第 9 條
營利事業於計算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