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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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10年06月18日)
第 12 條
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