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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 條
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申報前二項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