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110年06月18日)
第 8 條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