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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 二 章 設帳 ( 107年02月14日)
第 4 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