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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7年09月21日)
第 3 條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 +徵收率)×徵收率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退還營業稅,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前項所定一定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