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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四 章 稽徵 ( 104年06月24日)
第 19 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