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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