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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5月27日)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