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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 100年05月27日)
第 29 條
產製廠商採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稅特種貨物,應填具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

前項免稅特種貨物,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