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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 100年05月27日)
第 31 條
進口特種貨物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取具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