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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免稅及退稅 ( 100年05月27日)
第 32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