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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5月27日)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