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2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