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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112年04月21日)
第 5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