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110年07月07日)
第 8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新汽車、新機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檢具申請書、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進口人得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發布生效前,進口人已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尚未核定者,得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