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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105年11月16日)
第 5 條
納稅義務人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非現金財產捐贈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捐贈之金額,該管稽徵機關受理後,應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