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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105年11月16日)
第 6 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