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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