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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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105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