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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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 106年05月23日)
第 10 條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