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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 106年05月23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或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三)所稱重大管理決策,指作成下列決策事項:
(四)所稱境內居住個人,指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個人;所稱境內營利事業,指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一)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指該外國營利事業未於設立登記地從事主要經營活動,且其主要經營活動之執行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該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經營活動之判斷與其關係企業或所投資事業之主要經營活動無關。

前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屬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範應遵循之事項者,該事項得不納入判斷構成要件。

第一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