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4 條
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於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
前項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併同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