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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7年12月26日)
第 8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