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營利事業應將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營利事業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應以其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出資額占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比率,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之。
自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之當年度起,營利事業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並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計算受控外國企業各期虧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依第一項規定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因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致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受控外國企業辦理減資彌補前項經核定之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