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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資訊回饋 第 二 節 受理資訊回饋 ( 106年12月07日)
第 25 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