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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12月22日)
第 13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