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6月14日)
第 10 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