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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6月14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