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款項者,包括: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使用者指示後,將該款項移轉予特約機構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