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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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4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