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5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署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