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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6 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

財政部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