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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 111年08月25日)
第 2 條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新發行股票,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經生技醫藥公司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生技醫藥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或技術投資人技術入股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
三、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相關文件或技術投資人當次認股之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屬技術入股者,並應載明技術作價總額。
四、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

前項所稱所得課稅年度,指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之實際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第一項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累計達二年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辦理符合該規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該規定之備查函影本。<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