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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 111年08月25日)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新發行股票者,以生技醫藥公司交付股票日認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日。

前項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交付採帳簿劃撥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但交付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之帳簿劃撥日或交付日。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並認購取得股票者,以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執行權利日認定取得股票日。

前項所稱執行權利日,指生技醫藥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交付股票前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之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其股票可處分日,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既得條件達成日。其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其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為限制轉讓期間屆滿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