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購(售)權證:指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行使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二、權證發行人:指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三、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指權證發行人自行或委外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設立之現股交易專戶,及因應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而融券賣出專戶。
四、避險比率(Delta值):指標的股票價格變動影響認購(售)權證價格之變化量。
五、自營帳戶:指權證發行人之自營部門(含相當於自營部門之單位)進行股票交易所使用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