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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 111年05月11日)
第 24 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