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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 111年05月11日)
第 26-1 條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