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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 111年05月11日)
第 31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