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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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11年05月11日)
第 43 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