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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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11年05月11日)
第 44 條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