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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 111年05月11日)
第 45 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