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關稅法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 111年05月11日)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